人應該為他人行為負責嗎?
老實說我不太懂,如果人不需要為他人行為負責,為什麼一個人因為別人故意或過失導致不可逆或是短期內不能恢復的情況,整個社會不能當然地認為一個人應該視同物理上的慣性來發展?
以我目前是台南人(以前在其他縣市讀書和工作,目前工作在台南而遷戶籍)為例,台南的第一志願是南一中,如果有一個南一中且次次校排前五的人,他在成績上發展的慣性我們認為可以上台大或是至少其他成清交政(先不考慮科系上的問題),應該不會有人有意見吧!
這時如果這個人出意外,例如被違規車輛撞飛,且確認這個人沒有任何違規,那麼除了金錢賠償以外,更重要的應該是確保這個學生的成績能力能夠被依照本來的發展來評估沒錯吧!
畢竟個人應該為個人自己的行為負責。
當他的成績確實因為車禍而導致不可逆轉,例如後續幾次重考連老牌私立的文化淡江這類,甚至專科轉型的世新與銘傳都上不了的話(因為以前是北上讀書-不是上面四間,所以用北部的學校舉例),為什麼不能直接依照本來校內成績的慣性來確立他當然台大-當然(成清交政)大等資格?
這裡的當然不管是中文上認為的-理應如此,自然如此,或是法律上會看到的當然...
這些似乎都是直接確認後者的...就是真實的定義,為什麼社會不能採用,如果社會不允許這樣子,是不是承認個人需要為他人的錯誤買單,而這個買單可大可小,可能短短幾年,也可能一輩子,這樣如何確保被害人願意接受,而不是成為下一個加害人?
如果加害-被害這種發展沒有一個停止的機制,不會擔心變成類似核反應中的鏈式反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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