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案件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是「借了兩百萬元後失聯」,不一定立刻等於詐欺。 民法所稱的消費借貸,是一方交付金錢,雙方約定日後返還;一般請求權若沒有更短的特別期間,原則上十五年不行使才會消滅。 但刑法上的詐欺,還要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有不法取得財物的意圖,並使用欺騙手段讓人交付款項,不能只因後來不接電話、沒有還錢,就直接判定成立。 所以要先看先生有沒有借款對話、匯款紀錄、還款期限,以及對方當初提出什麼理由借錢。 更尷尬的是,先生可能自稱也是受害者,但錢卻是從夫妻共同使用的帳戶出去。 如果先生說自己被騙,你會先相信,還是要求他拿出完整借款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