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人於114年7月24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內,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生殖器之方式,與A女為性交行為1次。 (節錄自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的內容) 後續又於今年6月至7月創建多個小帳同時與不同女生假借曖昧、談戀愛的名義,實則誘騙對方至其家中嘗試發生性行為。目前已知有數名女生受騙,其中1人未成年,並嘗試發生性行為未果(聲稱只有喝酒聊天)。 由於此人目前還在緩刑中,想詢問廣大網友的意見。據我所知,首先在未經過女生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把她帶到私密的空間可能觸犯《刑法》中的略誘罪或誘拐罪。接著供酒給未成年人明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這些條件應該已經違反保護管束的規定,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了吧? 深怕觸法不方便公開更多私人資訊敬請見諒,下方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有被告的姓名 附上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NDM,115%2c%e4%be%b5%e7%b0%a1%2c5%2c202606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