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台救護車融資、本票與疑似不實交易結構之公開求助 大家好,我是一名普通受僱者,也是一個年幼孩子的父親。我決定把這件事公開,不是要請網友在判決前替任何人定罪,也不是想逃避自己真正應負的責任。我只希望讓更多人看見:六台救護車、近八百萬元融資,是在什麼情況下完成的;為什麼最後被查封房屋、扣押薪資的,反而是兩名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沒有取得融資款的保證人。 一、我希望社會先看見的七個問題 為什麼只有裕融的正式業務沒有到簽約現場,裕融的對保、說明與文件收取仍能完成? 為什麼文件記載的審閱期起於2024年2月26日,公司卻到2月27日才臨時又變更負責人,又讓該名負責人於2月29日簽約,再回溯假的審閱期是2/26! 而我和母親實際是在3月2日前往宜蘭簽署,也一樣沒有審閱期、事前提供任何相關審閱文件。 為什麼我們在2024年3月2日簽署文件,契約和本票卻記載2024年3月3日? 為什麼每台空車86.3萬的車輛,契約總價可以做到約151.3萬元、融資約130萬元? 為什麼帳面上有約21.3萬元頭期款,實際是否支付卻有重大疑問? 為什麼後續疑似出現車商退款或資金回流,原因、收款人及用途至今不明? 盧姓實際主導者、車商、居間業務及融資承辦之間,是否曾以分工方式製作不實交易外觀並取得融資? 這些問題目前已經進入民事法院與檢察署。我願意把遮蔽個資後的文件、錄音、對話、匯款資料及法院公文提供給律師、記者、民意代表或其他具有專業能力的人查驗。 二、事情從一句「你們只要幫忙一年」開始 2024年3月,救護車公司背後的盧姓實際主導者(下稱盧先生)請我和母親協助,替六台救護車融資擔任連帶保證人。他明確向我們表示,這只是短期協助,約一年後就會更換保證人。 我和母親不是公司股東、員工、董事或實際經營者,沒有參與公司的財務、調度、派車、用人及營運,也沒有從六台車融資中取得分紅或報酬。我們答應,是因為相信這是一筆正常的救護車購置融資,也相信「一年後換保人」的承諾。 這個一年期限不是被追債後才編出的說法。我手上有LINE對話,也有2025年1月23日的錄音。後來因公司營運初期,在沒有任何設備和資金的情況下,我又被迫掏出80萬現金,避免公司倒閉,影響到我們無辜的保證人,除了一邊調查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也更持續向盧先生及協助融資的「文哥」詢問如何更換保證人;在一年期限將屆前,我也再次催促,但保證人始終沒有被更換。 三、簽約現場的真正情況:只有裕融的業務沒有到場 我和母親是在2024年3月2日被臨時載往宜蘭一間咖啡店,簽署大量購車、融資、保證及相關文件。這一點需要特別更正清楚:當天並不是三家融資公司的業務都沒有到場。就我目前的記憶,中租合迪及和潤相關人員有到場,只有裕融的正式業務沒有到場。 因此,我現在質疑的重點,不是概括指稱三家公司都未對保,而是:裕融在自己正式業務未到場的情況下,裕融的文件究竟由誰說明、誰完成身分核驗、誰確認我和母親的保證真意、誰取得簽名並送件? 就裕融部分,我們沒有明確同意或授權車商、其他公司或不明身分的人,可以代表裕融進行對保、解釋本票、說明連帶保證風險,或代為決定票面內容。當時文件繁多,我們被要求在許多位置簽名或蓋章,事後也沒有取得完整契約、本票、保證書及附件副本。 同時,公司當時的名義負責人也未在簽約現場。她的公司文件、簽名、公司章及印鑑如何完成、由誰交付,也已請檢察官調查。 四、審閱期、負責人變更、契約日期與實際簽署日彼此矛盾 依我目前取得的文件,契約審閱期記載自2024年2月26日起;但公司直到2月27日才完成名義負責人變更,相關契約日期卻記載為2月29日。我和母親實際前往宜蘭、在現場簽署契約及融資文件的日期,則是3月2日。 這個時間序列讓我合理懷疑:2月27日臨時更換負責人,是否是為了讓新負責人的身分能夠搭配2月29日的契約日期;而所謂從2月26日開始的審閱期,在新負責人尚未完成變更、我們也尚未取得完整契約的情況下,究竟如何真實進行? 這裡需要調查的不是單一日期寫錯,而是:2月26日究竟由誰把哪一份完整契約交給誰審閱?2月27日負責人變更前後,誰有權代表公司?2月29日記載的契約由誰製作、簽署或完成?為什麼我和母親實際簽署是在3月2日?如果日期安排只是為了配合公司登記、核貸或其他程序,文件是否有不實製作、補填或登載的問題,應由法院與檢察官調取原始文件及電子建檔紀錄查明。 五、本票日期與實際簽約日期不一致 直到2026年3月,我才陸續取得部分契約及本票影本。其中一張本票記載票面金額151萬元、受款人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發票日為2024年3月3日。 但我和母親實際前往宜蘭簽署文件的日期是2024年3月2日;3月3日我們沒有再與中租迪和或其承辦人員見面,也沒有在那一天確認或交付這張完整本票。 我不迴避文件上的部分簽名字跡可能是本人所簽,但我否認自己是在日期、金額、受款人及其他必要欄位都已完整填妥的情況下,清楚表示要簽發目前這張151萬元本票;我也否認曾明確授權他人依現在看到的內容補填。 因此,我已請求法院及檢察官調取本票原本,查明金額、日期與受款人由何人、何時、何地填寫,並調查文件從宜蘭帶走後的掃描、上傳、系統建檔時間、照會錄音及承辦工作紀錄。 六、六台車的價格、頭期款與實際交付存在重大落差 依目前取得資料,每台三菱TN363車輛的契約總價約151.3萬元,融資金額約130萬元,帳面上呈現約21.3萬元頭期款;六台車合計融資規模約780萬元。 但我簽約時所理解的空車價格約90萬元左右,因為救護車後續需要設備與改裝,才會再把相關費用納入融資。實際交付的車輛卻疑似接近空車,甚至後排座椅已拆除。我沒有看到足以對應每台151.3萬元契約總價的完整醫療設備、改裝明細、供應商發票、施工紀錄及驗收資料。 我後來又發現:帳面上雖然有約21.3萬元頭期款,但頭期款是否真正支付存在重大疑問,文件卻呈現已付款或有收據的外觀;另疑似有約40萬元由車商退款或資金回流,其原因、收款帳戶、最終用途及會計處理,至今沒有完整說明。 若車價被虛增、頭期款並未實際支付、設備未完整交付,融資撥款後又發生退款或資金回流,這就不只是日後經營失敗或沒有繳款的問題,而可能涉及以不實交易外觀取得融資。 七、刑事重點:我懷疑存在一套分工,而非單一個人的行為 我並不是直接斷言任何人已經犯罪,而是依目前文件與金流矛盾,合理懷疑這件事不可能由一個人單獨完成,必須調查盧先生、車商、居間業務及融資承辦之間是否存在共同分工。 盧先生是否負責找公司名義、安排車輛、說服保證人,並以「只要保證一年」「設備可納入融資」等說法取得信任。 車商是否製作每台151.3萬元的訂車契約、頭期款收據、車價與交車資料;若後續確有退款或回流,真正成交價與退款原因為何。 居間業務及融資承辦是否負責核貸、徵信、保證人照會、身分核驗、本票取得、文件建檔及撥款;尤其裕融業務未到場時,究竟由誰代為處理。 是否存在以高於實際價值的車價、疑似未支付的自備款、未交付或價值不足的設備,包裝成一筆正常交易。 是否在取得保證人簽名後,由他人在不同時間完成本票日期、金額、受款人或其他欄位。 融資撥款後,是否再由車商退款或將資金回流至公司、盧先生或其他相關人員帳戶。 真正取得資金、控制車輛與公司營運的人,是否將最終損失轉嫁給未參與經營的保證人。 上述事項是否成立,必須由檢察官調取銀行帳戶、撥款紀錄、車商發票、公司帳務、頭期款來源、本票原本及融資公司內部電子紀錄後認定。我已正式提出刑事告訴並多次補充證據,這些不是單純在網路上的猜測。 八、六台車曾繳約15期,但債權沒有逐車透明結算 六台車的貸款並非一開始就完全沒有繳納。依目前整理,相關貸款曾持續繳納約15期,約一年三個月。 但三家融資公司至今仍未完整提供每一台車的實際撥款、每期繳款、本金與利息抵充、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車輛是否取回或理賠、是否曾向公司及其他債務人受償,以及最後剩餘債權如何計算。 我的立場不是「一毛錢都不認」。若法院最終認定存在合法債務,也應依真實撥款、正確未償本金計算,並扣除已繳款、車輛取回或出售價款、保險理賠及其他共同債務人的清償,而不是只拿本票票面或單方帳務,把所有金額疊加到保證人身上。 九、公司負責人與營運風險不斷改變 簽約前後,公司名義負責人及實際控制關係曾陸續變動。這些變動沒有經過我和母親同意,我們也沒有被重新告知風險、重新對保,或重新確認是否願意繼續承擔。 2025年7月1日,相關民間救護車在台北市松山區發生重大死亡車禍。媒體報導指出,年輕駕駛在轉診途中闖越紅燈撞上機車,造成騎士死亡,警方並查出駕駛無照。這起事故顯示公司的用人、駕駛資格及營運管理風險,已遠遠超過我們當初所理解的正常救護車營運。 而我並不是事故後才臨時找理由。我在2025年2月3日,也就是重大車禍發生前數月,就已針對盧先生相關行為提出詐欺、侵占及背信等刑事告訴。 十、真正經營公司的人尚未先承擔,我和母親卻被強制執行 目前,我位於桃園的房屋已遭查封。母親是在醫院工作的受僱者,現在連她每月薪資也被法院命令扣押三分之一。 我們沒有公司股份,沒有取得六台車的融資款,也沒有控制車輛、公司帳戶或經營決策,卻成為融資公司最直接追索的對象。我的收入只是一般受僱薪資,還要扶養年幼孩子。 其中一件執行命令列示裕融主張本金約110萬元,另加執行費、程序費,並自特定日期起按年利率16%計息。利息、違約金與各項費用是否重複、是否合理,以及已繳款與車輛價值如何扣除,均仍有爭議。 十一、車輛能夠回收,是我追查事故案件後才發現 其中一台車先前因死亡車禍相關民事程序,遭事故被害人家屬聲請假扣押。近期家屬有意撤銷假扣押,我剛好找到該事故案件律師的聯絡方式,主動詢問後,才知道車輛可能解除扣押,並有機會交由債權人回收處分。 換言之,並不是裕融主動追蹤車輛狀況、積極尋找可以減少債務的財產,而是我自己追查事故案件、聯絡律師,才找到這台仍可回收變價的車輛。我得知後立即聯絡裕融,希望對方盡快辦理回收、合理估價及公開處分,將價金確實扣抵債務,減輕我和母親的壓力。 但在債務協商過程中,我感受到裕融仗著我的房屋已經遭到查封,幾乎不願提供實質談判空間。就連現在還有一台車可以回收、能替雙方減少損失,對方窗口的態度仍不積極,卻讓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持續增加。 依我目前掌握的原始本金資料,其中一台車原始本金約98萬元,裕融在協商中提出的債權總額卻約130萬元;另一台車原始本金約83萬元,提出的總額則約110萬元。這些增加的金額究竟有多少屬於未償本金、一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執行費或其他費用,裕融應逐項提出契約依據、起算日、利率、抵充順序及完整計算式,而不能只給我們一個總數。 在房屋已被查封、母親薪資又被扣押、我們幾乎失去談判籌碼的情況下,對方仍不積極處理可以回收的車輛,卻持續以高額總數追索,讓我感到非常不公平,也有一種對方正在利用我們最無力處境加重追索的感受。這是我生氣的原因,但我仍希望透過文件、計算表與司法程序釐清,而不是只用情緒指控。 我願意配合車輛回收與處分,是因為不希望車輛繼續折舊,也希望降低雙方損失;但這不代表我承認目前本票、連帶保證、利息、違約金或全部債權計算。裕融應在回收前固定車況、提供獨立或合理估價,說明是法院拍賣或公司自行公開處分,提供公告、底價、拍定結果及各項費用單據,並將出售價金立即列入兩台車的債權餘額。 十二、我已經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不是只在網路抱怨 刑事部分,我已向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詐欺、侵占、背信等告訴,案件仍在偵查。為保護當事人個資,公開版不列完整案號。 民事部分,我和母親已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及連帶保證責任不存在等訴訟,同樣不在公開版列完整案號。 我們已請法院及檢察官調查或命三家融資公司提出下列資料: 六台車的全部契約及本票原本。 保證人照會錄音、身分核驗及簽約說明資料。 文件掃描、上傳及系統建檔時間。 2月26日審閱期、2月27日負責人變更、2月29日契約日期與3月2日實際簽署之完整原始文件、公司登記及電子建檔軌跡。 每台車實際撥款金額、日期、收款帳戶與最終流向。 頭期款的真正付款來源及收據製作過程。 車商退款或資金回流的匯款紀錄與會計資料。 車輛空車價、改裝、醫療設備、供應商發票與驗收資料。 每期繳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與剩餘本金。 車輛取回、拍賣、保險理賠及其他受償。 事故被害人家屬假扣押之撤銷、車輛現況、保管位置、回收時程及後續處分資料。 裕融兩台車原始本金、已繳款、利息、違約金、執行費及其他費用的逐項計算與抵充明細。 裕融業務未到場時,實際對保、說明、收件及送件者的身分與授權。 十三、我現在需要的不是網路公審,而是專業協助 我最希望獲得的,不是大家在沒有查證前直接替我下結論,而是有人願意協助把真實交易、實際撥款、已繳金額、車輛價值及法律責任查清楚。 熟悉票據、本票、融資租賃、連帶保證及強制執行的律師。 願意調查融資流程、對保機制、車價與資金流向的記者或民意代表。 熟悉商用車、救護車及特殊車輛的鑑價專業人士。 會計、金流或數位鑑識專業人士,協助檢視車價、頭期款、退款、撥款及文件建檔。 願意協助監督車輛公開拍賣、避免低價處分的車業人士或合法買家。 十四、我只希望有人願意回答這些問題 1. 裕融正式業務未到場時,究竟由誰代表裕融完成說明、身分核驗、對保與文件收取?是否有明確合法的委任或代理? 2. 審閱期記載從2月26日開始、公司2月27日才變更負責人、契約記載2月29日、我們卻在3月2日才實際簽署,這四個時間點如何形成?審閱期是否真實? 3. 本票票載日期與實際簽署日不一致,金額、日期與受款人由誰填寫或補填?補填授權是否存在、範圍為何? 4. 六台車的實際空車價、改裝與醫療設備價值,是否足以對應每台約151.3萬元契約總價? 5. 每台約21.3萬元頭期款是否實際支付?由誰支付?收據與銀行金流是否一致? 6. 疑似約40萬元退款或資金回流的收款人、用途及會計處理為何? 7. 六台車已繳約15期,扣除車輛處分、理賠與其他債務人清償後,逐車正確餘額是多少? 8. 裕融兩台車原始本金約98萬元及83萬元,為何協商主張總額分別約130萬元及110萬元?各項利息、違約金與費用如何計算? 9. 在事故被害人家屬準備撤銷假扣押、車輛可能回收時,為何不是裕融主動追蹤,反而是由保證人自行找到律師、查到車輛後再通知裕融? 10. 同一批債權同時查封房屋、扣薪及取回車輛,是否超過必要範圍? 11. 車輛後續出售,如何確保有獨立估價、公開程序、合理價格與完整抵充,而不是低價處分後再追差額? 12. 盧先生、車商、居間業務及融資承辦之間,是否曾以共同分工方式製作不實交易外觀並取得融資? 十五、我最後想說的話 我承認自己當初太相信人,也承認在不懂法律與融資文件的情況下簽名,是我人生中最沉重的錯誤。但犯下判斷錯誤,不代表我和母親就應該承擔所有人、所有公司及所有管理失控造成的全部損失。 如果我們真的是在完整知情、充分說明、正常對保且文件內容完整的情況下,自願承擔責任,我願意依法面對。但現在的文件日期、授權、車價、頭期款、設備、退款與金流都存在具體矛盾,這些疑點應先被查清楚。 我求的不是特權,也不是讓網友代替法院判決。我只希望在房屋、薪資及車輛被逐一處分前,有機會把真相完整說完,讓真正取得資金、製作交易、控制公司及完成融資文件的人,依法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謝謝每一位願意看完、查驗、轉發或提供專業協助的人。 本文涉及之刑事疑點均待司法調查,不代表任何人已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