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羈押條件
檢察官的羈押條件共有三種:
第一種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事實逃亡之虞者
第二種 : 有事實足認為有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三種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此外,還需要有效證實並確認嫌疑犯犯罪意圖與動機
然而,民法的根本主要就是探討人權的問題。其中,倫理道德、誠信原則又被稱為帝王條款。所以照理說,檢方先要有辦法證明他所提供的那些東西是否存在偽造的可能,才夠足以算是證據。若刑事訴訟法的事證違背民法,還能夠羈押或判刑,就存在不合理性。只能說明檢察長、審判長其實都在濫權,裙帶關係,官官相護,互相包庇,非法抓人,組織犯罪。
另外,我記得美國和中國為了避免黑箱審判已經依公開審判原則,開放所有法院審理庭、羈押庭可以進行現場直播錄影的程度了。除非有特別例外,審判長再另行說明與規定。不然,像台灣這麼先進的國家,請問是否也應要效法呢?
檢察官>>>臆測起訴>>>羈押人>>>寫腳本>>>
>>>找證人串供>>>證據力不足>>>媒體殺人>>>最高院判>>>提抗告>>>抗告成功>>>地方院判 >>>最高院判>>>不服再抗告
違反 : 比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誠信原則、
公開審判原則、倫理道德
黑箱審判中......無限循環....司法迫害啊~~~
合理懷疑 : 台灣被中共的傀儡政權給操控了。
這次阿北的案件,明顯是最高院的審判長和最高檢的檢察長兩人一起聯手濫權,有心去欺負和霸凌一個老實人。果然,柿子要挑軟的吃。請記住!!今天的柯文哲,可能就是明天的你跟我。人理應要心存善念,盡力而為。不要像法綠人一樣,扭曲的價值觀與心態,真TM的噁心!!令人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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