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貓狗在法律上屬於物品?
包括我國
目前世界各國都是把貓狗視為物品
包括德國頂多也是非常高度的「動保」而已
還不算是「動物權」
動物權是和人權同等地位的東西
也就是只要法律承認貓狗有動物權
那麼貓狗就和人類是同等的了
如果搞「動物權」
比如在法律上賦與貓與狗這兩種動物「動物權」
那就是法律上人和貓狗是同等地位
殺貓狗=殺人
傷害貓狗=傷害人
但這就有個問題
貓狗打架、互殺要不要法辦?
而且還包括貓狗會有肖像權的問題
包括你三不五時去摸貓狗
這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之類的哦
因此「動物權」不切實際
世界各國頂多非常高度的「動保」
沒有一個國家有「動物權」這種東西
而我們必須知道
人類是地球上最強大的
所以人類才建立起這個社會
地球上的土地才都是我們支配
(如果人類並非最強大的,那麼我們人類不過如同是今日非洲大草原、亞馬遜叢林裡的其中一種生物罷了,每天忙著獵食與防止自己被獵食,沒有這個人類社會,遑論要討論是否保護貓狗)
也是我們建立起這個社會
為了社會長期穩定發展的所必要秩序
才規定不能傷害人
而如果要把貓狗也寫進法律保護
也就是我們人類以外的其他生物也要保護
那雞鴨豬牛魚羊要不要啊?
大多數人當食物
但也是有人把那種動物當寵物、當家人啊
是不是要強迫大家吃素啊?
所以其實貓狗根本不該寫進法律保護
你的貓狗當然誰都不能傷害
但別人的貓狗
別人要吃應當是他的自由
如同雞鴨豬牛於羊
更別說有些把貓狗當人的人
所企圖的把貓狗定義為人的修法
不切實際、破壞人類社會秩序
最後評論一下本案
如果不能證明獸醫是故意摘除胰臟
那就是醫療疏失
屬於過失
而貓狗在法律上是物品
因此不可能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
只能告毀損罪
而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
所以本案一定無罪
(動保法那些處罰當然也限定於故意,醫療疏失就不是故意傷害狗狗,所以也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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