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我國 目前世界各國都是把貓狗視為物品 包括德國頂多也是非常高度的「動保」而已 還不算是「動物權」 動物權是和人權同等地位的東西 也就是只要法律承認貓狗有動物權 那麼貓狗就和人類是同等的了 如果搞「動物權」 比如在法律上賦與貓與狗這兩種動物「動物權」 那就是法律上人和貓狗是同等地位 殺貓狗=殺人 傷害貓狗=傷害人 但這就有個問題 貓狗打架、互殺要不要法辦? 而且還包括貓狗會有肖像權的問題 包括你三不五時去摸貓狗 這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之類的哦 因此「動物權」不切實際 世界各國頂多非常高度的「動保」 沒有一個國家有「動物權」這種東西 而我們必須知道 人類是地球上最強大的 所以人類才建立起這個社會 地球上的土地才都是我們支配 (如果人類並非最強大的,那麼我們人類不過如同是今日非洲大草原、亞馬遜叢林裡的其中一種生物罷了,每天忙著獵食與防止自己被獵食,沒有這個人類社會,遑論要討論是否保護貓狗) 也是我們建立起這個社會 為了社會長期穩定發展的所必要秩序 才規定不能傷害人 而如果要把貓狗也寫進法律保護 也就是我們人類以外的其他生物也要保護 那雞鴨豬牛魚羊要不要啊? 大多數人當食物 但也是有人把那種動物當寵物、當家人啊 是不是要強迫大家吃素啊? 所以其實貓狗根本不該寫進法律保護 你的貓狗當然誰都不能傷害 但別人的貓狗 別人要吃應當是他的自由 如同雞鴨豬牛於羊 更別說有些把貓狗當人的人 所企圖的把貓狗定義為人的修法 不切實際、破壞人類社會秩序 最後評論一下本案 如果不能證明獸醫是故意摘除胰臟 那就是醫療疏失 屬於過失 而貓狗在法律上是物品 因此不可能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 只能告毀損罪 而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 所以本案一定無罪 (動保法那些處罰當然也限定於故意,醫療疏失就不是故意傷害狗狗,所以也是無罪)